职员带薪年休假被拒,应获得如何赔偿?张女性是红科公司职员,2019年起其一直在案姥爷司天远公司工作,其自天远公司辞职后,于2021年十月15日入职红科公司,2022年12月31日从红科公司辞职。在职期间张女性欲请休年假,但被告知其入职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,在其他企业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,只有工作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。
张女性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,需要红科公司支付其2021年十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薪资4045.97元。海淀法院经审理,判决红科公司支付张女性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薪资4045.97元。
张女性诉称,入职红科公司之前,其已连续工作满一年。自入职红科公司之日起,其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。但经多次需要与讲解,红科公司均只承认本企业的工作年限,拒绝安排其享受年休假,侵犯其带薪休假的权益。
红科公司辩称,根据公司规章规范中“年假”一章的规定,职员入职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,才能享受年假待遇,且该规章规范在入职时已经告知张女性,张女性并未提出质疑。张女性2021年十月15日入职其公司,直至2022年十月14日期间工作尚不满一年,故该期间无权在其公司享受年休假。
法院经审理后觉得,综合张女性提交的社保交费信息、劳动合同、个税交费记录等证据,可以证明其在入职红科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,故自其入职红科公司之日起,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。红科公司倡导张女性入职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,才能享受年假待遇,但排除劳动者年休假合法权益的规章规范规定应属无效,对劳动者不产生拘束力,对企业的倡导法院不予采纳。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红科公司提起上诉,二审保持原判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司法实践中,因年休假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步增多。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推行方法的规定并不了解,或存在认识误区,法官针对劳资双方常见关心的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解说,呼吁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。
1、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用来累计工作年限吗?
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,与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,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。年休假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,法律法规没限定需要为同一家单位,也即职员在同一或不同单位,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,均可依法享受年休假。
2、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怎么样确立?
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,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可见,依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,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亦不同。
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,证明自己在其他单位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,在于劳动者一方。劳动者一般可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、个税缴纳证明、住房公积金记录、劳动合同、档案记载材料等证据,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,进而核算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。
3、职工未休年假薪资怎么样核算?
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,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赞同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薪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薪资报酬。
一般情况下,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,当年度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,应当根据劳动者当年度正常提供出勤时间,折算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,前述300%的核算结果中,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,则还应支付剩余200%。
法官在此提示,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,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规范等,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薪资的权利,如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,则应依法核算应休年假的天数,并足额支付未休年假薪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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